五、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简述
*9阶段:我国资本市场的萌芽期(1978~1992年)
1981年7月重新开始发行国债
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正式由上海、深证推广至全国
第二阶段: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期(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区域性试点推向全国。
第三阶段:资本市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期(1999~2007年)
1999年7月实施的《证券法》确认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2005年1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颁布实施则进一步规范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1992年开始发行B股。1993年我国企业可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H股)
2002年12月起,我国开始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在资本项目下人民币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我国有限度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措施,也是在WTO承诺以外我国主动采取的资本市场开放措施。】
2002年11月起,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法人股可以向外商转让。2006年1月起,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且3年内不得转让。
六、证券市场参与者
(一)证券发行人
1、公司(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本属于自有资本;发行债券筹集的资本属于借入资本。
发行股票和长期债券是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债券是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2、政府和政府机构。国债、央行票据
3、金融机构。欧美等西方国家归入公司证券;我国、日本则定义为金融债券。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发行的股票归于一般的公司股票。
(二)证券投资人
1、机构投资者。
⑴政府机构。央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者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⑵企业和事业法人。
⑶金融机构。
①证券经营机构。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②商业银行。广泛投资于政府债、金融债和企业债等。
③保险公司。广泛投资于政府债、基金和股票等,不过有关规定对投资比例有所限制。
⑷各类基金。
①证券投资基金。
②社保基金。西方【全国性基金、企业年金】
③企业年金。
④社会公益基金。【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2、个人投资者
(三)证券市场服务机构
1、证券公司。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
(四)自律性组织1、证券交易所2、证券业协会
(五)证券监管机构
在我国,指的是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国务院直属证券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