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数或摊销数。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即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数或摊销数.则应按实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举例如下:
  (一)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情况下:
  如上例,假设上述固定资产2001年12月31日已提足折旧.2001年12月31日至3月31日进行上述改造。
  按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估计净残值4000元。将其转入“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4000
  累计折旧96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2.2002年3月31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24000
  贷:在建工程24000
  3.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4.2002年4月1日起.每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24000—4000)/2=10000元。
  2002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10000×9/12=7500元。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7500
  贷:累计折旧7500
  按税法的规定.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假设该公司按5年摊销.则从2002年4月1日起.每年摊销额=2000~5=4000元。2002年摊销额为4000×9/12=3000元。
  结论: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情况下.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与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递延费用摊销额不相等.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应作调整。
  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减去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递延费用摊销额.即为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本例甲公司本年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3000=4500元。
  (二)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情况下假设:
  1995年12月31日.甲公司投入使用一条生产线,原价100000元,估计净残值4000元,预计使用1O年。2001年12月31日。由于产品适销对路.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
  于是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2001年12月31日至3月31日。经过3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对这条生产线的改扩建工程。共发生支出2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改扩建后.预计其使用年限可延长2年。估计净残值不变。该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为简化计算过程.整个过程不考虑其他税费。
  按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处理如下:
  12001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
  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公司每年提取的折旧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折旧=(100000—4000)门0=9600元.累计折旧金额为9600×6=57600元。
  将固定资产的净值转入“在建工程”。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42400
  累计折旧57600
  贷:固定资产100000
  2.2002年3月31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62400
  贷:在建工程62400
  3.2002年1月1日至3月31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4.2002年4月1日起.每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62400—4000)/6=9733元。
  2002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9733×9/12=7300元。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7300
  贷:累计折旧7300
  按税法的规定.处理如下:
  2002年3月31日,计算的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原价=100000+20000=120000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累计提取折旧金额57600元。2002年4月1日起.每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120000—4000—576OO)/6=9733元。2002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9733×9/12=7300元。
  结论: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的情况下.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与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相等.年终计算所得税时不作调整。(说明:为了重点阐明本文的观点.所设计的例题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即“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得短于1O年”。
  估计的净残值也符合税法的规定.即“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果折旧年限与净残值和税法规定的不同,则该结论不成立。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实际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与按税法规定计入费用的折旧金额将不相等。年终计算所得税时应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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