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基金经理作用在基金管理中的发挥情况,本评价体系对于基金经理投资管理能力的评价仅选取其所管理及曾经管理过的积极投资偏股票型基金产品(包括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剔除其中指数型及增强指数型基金产品)进行。
对于基金经理的任职期间,本评价体系采取公开信息进行确认:
对于基金产品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基金设立日期。其中,对于规范清理的老封闭式基金产品的首任基金经理,任职起始时间为基金上市日期;
对于公告进行基金经理调整的情况,新任基金经理的任职起始时间和离任基金经理的任职终止时间均取公告发布日期;
对于无正式公告、但通过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反映基金经理调整的情况,新任基金经理的任职起始时间和离任基金经理的任职终止时间均取年报/半年报/季报的发布日期。
考虑到新基金首任基金经理建仓、基金经理调整(上任/离任)过渡期间调仓等对基金业绩的影响,本评价体系给予90天(即三个月)的建仓/调仓缓冲期,即选取【基金经理K在基金i任职起始日期+90天,基金经理K在基金i任职终止日期-90天】作为基金经理K对于基金i的有效管理期间,其中基金经理K对于评级结束期仍在管理基金产品j的有效管理期间为【基金经理K在基金j任职起始日期+90天,评级结束期】。有效管理期外,不参与评价计算。
将基金经理对于所有管理/曾管理基金产品的有效管理期间进行连接,即得到基金经理的有效管理期间。
举例:某基金经理对于基金A的有效管理期间为【2006年5月,2007年5月】,对于基金B的有效管理期间为【2007年2月,2007年9月】,对于基金C的有效管理期间为【2005年2月,2006年2月】,则该基金经理的有效管理期间为【2005年2月,2006年2月】∪【2006年5月,2007年9月】。
对于当前处于离职状态或者在职但有效管理期间不包含最近六个月(即半年)的基金经理,不参与当期基金经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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