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位业界同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服务办法》),现就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16年12月25日前反馈至协会,反馈意见接收邮箱:fo@amac.org.cn
邮件主题请注明“《私募服务办法》反馈意见-反馈单位”, 并将反馈意见填写至《<私募服务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附件3)。请各位业界同仁实名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于我协会进一步与反馈单位取得沟通联系。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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