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什么?以及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主要依据、使用规定、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分别都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让高顿网校小编一一告诉大家:下载学习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资料>>>
 
一、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主要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1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貌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没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使用规定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1993]474号)规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三、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问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如果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科目的余额及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按法律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上文提及的“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下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四、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现金类的奖励就不说了,依据个税法肯定是要征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条以及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我局意见,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此文件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下载学习2017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资料>>>